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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数字法治就是这场数字革命所催生的现代法治文明的新形态,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时代主题,加快构建数字法治体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紧迫任务。
21世纪科技革命最显著特征就是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元宇宙为代表的数字革命。这场革命正在促使法治建设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法治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对全球法治发展产生了整全性、穿透性、颠覆性的影响。数字法治就是这场数字革命所催生的现代法治文明的新形态,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时代主题,加快构建数字法治体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紧迫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坚持把制度优势和科技优势结合起来,加快法治领域数字科技的应用,在数字司法、数字警务、数字检察、数字法律服务等方面已位居全球前列,甚至是领跑的地位。面对我国数字法治实践的快速发展,加强对数字法治的理论研究已成为中国法学界的重大课题,应从数字法治新构造、新思维、新场景、新功能4个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数字法治的新构造。数字法治作为当今世界法治的新形态,不仅推动法治机构、法律职业、社会主体等传统法治要素发生新变化,而且产生出数字科技、技术规范、数字基础设施等新法治要素,从而形成了数字法治的新构造。从法治的主体要素看,无论是法治机构、法律职业,还是社会主体,都已开始数字化。以法治机构为例,数字人大、数字政府、数字法院、数字检察院、数字律所等数字机构建设已成为法治建设新潮流。从法治的基础设施看,传统的法治基础设施是办公楼、法庭、监狱、看守所等物理设施,而数字法治的新基础设施是以大数据中心为代表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我们称之为数字法治新基建。加快推进数字法治新基建,是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而紧迫的任务。这需要国家巨大的财政投入,将产生很有诱惑力的市场份额。很多科技公司都对数字法治新基建充满兴趣。
第二,数字法治的新思维。数字法治作为法治类型,必然要坚守法治思维、理念和原则,如法律至上、良法善治、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社会自治等。但与此同时,数字法治借助数字科技之力,形成了超越传统法治形态的新思维方式,如全样本思维、关联性思维、跨界性思维、扁平化思维、用户式思维。例如,在人工处理数据的传统作业方式下,每次获取和处理的法律信息特别是案例的数量有限,只能选择若干典型样本。这种思维方式和处理技术属于样本思维。进入大数据时代后,随着数据收集、存储、处理技术的突破性发展,法律人可以方便、快捷地获取和处理有关领域所有法律数据,实现对海量数据的一网打尽,从而更全面、更系统地把握既有情况。如今,法官凭借司法智能机器系统,可以从海量判例中自动筛选出所有类似案件,借鉴以往法官的经验,作出一个更理性更公正的判决。这表明,法治思维方式从样本思维迈向了全样本思维。
第三,数字法治的新场景。从立法、执法、司法到纠纷解决、法律服务等法律活动,都是数字法治运行的重要场景。目前,执法、司法、法律服务这几个领域走在最前列。司法领域是数字法治的重点场域,也是数字法治的先行场域。近年来,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国家的法院都普遍重视数字技术在司法领域深度运用,纷纷开展电子法院、网络法院、智慧法院、数字法院等方面的探索,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数字司法革命。数字司法主要包括对外和对内两种应用场景。对外场景下的数字司法,主要面向诉讼参与人,构建起网络化、数字化的诉讼服务平台,推动起诉、立案、证据提交、材料收受、庭审、送达、执行在平台上运行,亦即“数字诉讼”。疫情期间,数字诉讼的便利性已经得到体现,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打官司。对内场景下的数字司法,主要面向法院内部人员,构建起数字化司法业务管理和保障平台,提升线上办公、案件管理、审判质效评估等内部管理效率。
第四,数字法治的新功能。数字法治正在开辟万物皆可连通、万物皆可共享、万物皆可复制、万物皆可监控、万物皆可计算、万物皆可智能的未来法治新图景。这种新型法治能够破解传统法治的诸多难题,化不知为可知、化不能为可能、化不行为可行,以超乎想象力的方式提升法治工作质量和效能。我经常举的一个例子是“命案必破”。过去,“命案必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口号。现在,在现代科技的强大支撑下,“命案必破”已正在成为一个能够实现的理想。据公安部介绍,全国现行命案破案率达99%,中国长期处于全球命案发案率最低国家行列。
数字法治新时代正在向我们走来,让我们热情拥抱这个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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