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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昨天发布《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提出办理基本医保跨省转移接续时间将由原来45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并推行医保经办服务“一窗通办”,推动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在就医购药全流程应用。
国家医保局将实行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综合柜员制”,实现医保服务“一窗通办”。为方便参保群众、参保单位“网上办”,将依托医保服务平台“个人网厅”“单位网厅”开展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等医保服务。医保经办大厅和有条件的银行营业网点、社区服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等场所将设立医保自助区,方便参保人查询个人缴费、账户余额等医保信息。参保人凭医保电子凭证二维码或刷脸即可看病买药。
在优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国家医保局将取消基本医保跨省转移接续中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材料的要求。参保人无需在转入地、转出地两边跑,可自主选择在线上办理或到转入地和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就近办理,并可随时在网上申请并查询办理进度。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登记备案后,未申请变更备案或参保状态未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备案长期有效。同时,备案有效期内,参保人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如住院前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指引下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出院结算前完成登记备案,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在异地发生急诊抢救时,参保人如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应视同已备案,允许参保人按参保地异地急诊抢救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出院自费结算后,如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可以按参保地规定申请医保手工报销。申请异地就医备案时,参保人应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等,并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此外,允许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如确需回参保地就医,也可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具备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资格的参保人,可在开通相关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来源 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 杨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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